一、案例
章某因患小兒麻痹留下后遺癥,38歲了還是和年邁的父母一起生活,父母托人幫忙為章某找到一份超市管理推車的工作,以便日后他能自食其力。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章某父母覺得工資給的太少,每月1200元。因考慮章某的狀況就和單位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章某干活勤勤懇懇也沒出過什么差錯,工作一個月發工資后,章某父母發現兒子的工資扣除社保繳費拿到手的工資只有900多元,老兩口一打聽這工資好像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都低,他們想弄明白,最低工資標準里包含個人繳納的社保嗎?
二、律師說法
律師指出,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而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需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每年會隨著生活費用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由當地政府進行調整。
關于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社保的問題。《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3條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17條規定: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1)加班加點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
而《最低工資規定》第六條明確指出,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據此,最低工資標準里考慮了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這一因素的。
最低工資標準是包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后,勞動者實際領取的工資可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當然,個別省、市、自治區為了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在地方規定中明確:最低工資不包括個人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如上海市就有明確規定。因此,最低工資中是否包含個人承擔社保費的問題時,還要結合地方法規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