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根據《關于調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2018]19號)文件精神,烏魯木齊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70元調整至1620元,月增資150元,增幅為10.2%。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124元提高至1241元。小時工資由14.7元調整至16.2元。
全疆各地、州、市,按區域劃分,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四個檔次。與疆內其它地、州、市、縣相比,首府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僅低于克拉瑪依市和塔斯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在全疆四檔標準中處于第二檔。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只要是在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應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需要注意,最低工資標準只是一個基本保障標準,不是用人單位的分配標準,各類用人單位不能以它作為企業普遍支付職工工資的標準。
據了解,自治區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于1995年建立,當年首次制定發布了自治區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綜合考慮受益群體利益、有力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是原則之一,在“提低”的同時也“促中”,以惠及更多人群。比如病假期間工資、職工待崗生活費等標準都與最低工資標準相關聯,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也將予以補差。
此次首府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結合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是為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改善民生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增強首府各族群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提高勞動者收入水平,滿足市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新疆最低工資標準2020年最新消息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新疆目前執行的是2018年的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我區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區最低工資標準按區域劃分為四檔
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兩種形式。
一是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以下簡稱“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四個檔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
二是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也分為四個檔次,即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
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18.2元、16.2元、15.4元、14.6元。
四、在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當地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并按規定對個人應繳納的“三險一金”代扣代繳,勞動者實得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通知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七、本標準適用于我區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通知標準執行。
八、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調整后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堅決進行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于201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