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廳近日發布《關于調整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從11月1日起,我省調整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通知》明確,本次調整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四檔分別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9元、18元、17元、16元。
本次調整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參照執行。
此次上調后,石家莊市區、秦皇島市區、唐山市區、廊坊市區、保定市區以及雄安新區等適用最高檔標準每月1900元。承德市區、張家口市區(不含塞北區、察北區)、滄州市區、衡水市區、邢臺市區、邯鄲市區等適用每月1790元檔標準。井陘礦區、興隆縣、康保縣等適用每月1680元檔標準。贊皇縣、順平縣、海興縣等適用每月1580元檔標準。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附件: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及實行地區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