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鞍人社發【2019】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遼寧省最低工資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77號令)、《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遼人社〔2019〕74號),并綜合考慮全市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經省政府批準,現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如下調整: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
1、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鞍山經濟開發區、千山風景名勝區由1420元調整為1610元;
2、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由1300元調整為1480元。
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1、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鞍山經濟開發區、千山風景名勝區由14元調整為16.3元;
2、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由11.8元調整為15元。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9年11月1日起執行。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