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
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最低工資標準的含義
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婚喪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二、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三、最低工資不包含的項目
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紹興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
2017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7〕43號),決定從2017年12月1日起,將我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檔(原執行標準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非全日制標準為17元、15.2元、13.8元、12.5元)。
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為有效促進低收入勞動者工資水平提高,有利于增強我市的用工吸引力,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我市同步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選擇省標準的第二檔由市政府發文公布執行,從2017年12月1日起,將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6.5元。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紹興市人力社保局
聯系電話:81505388、81503251
全國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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