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日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按照省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6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640元調整為17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6.4元調整為17.3元,增長5.5%。這次調整是我市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來的第十六次調整,上次調整是2017年6月1日。
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是一條“紅線”。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最低工資的規定。
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單位另行支付。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魯政字〔2018〕8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我省確定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現公布如下:
一、調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910元、1730元、15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9.1元、17.3元、15.5元(各市最低工資標準見附件)。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8年6月1日起執行,魯政字〔2017〕86號文件同時廢止。
四、各地要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最低工資標準,讓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公眾廣為了解。要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全國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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