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編收集了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一、調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
(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二、調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小時18.7元;
(二)每小時17.4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一、調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
(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二、調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小時18.7元;
(二)每小時17.4元。
三、各區(市)縣轄區內具體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8.7元;
(二)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7.4元。
上述最低工資標準包含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用人單位有執行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義務。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各區(市)縣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最低工資標準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