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編收集了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2020年1月1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關于調整全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通知明確,廣西最低工資標準分為三類:一類標準適用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欽州等市的市區以及東興市,二類標準適用貴港、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崇左等市的市區,三類標準適用各縣、自治縣以及并除東興市外的各縣級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此前的1680元、1450元、1300元分別上調至1810元、1580元、1430元;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由原來的16元、14元、12.5元分別調整至17.5元、15.3元、14元。
二、最低工資制訂標準
根據《勞動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之后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作了新規定,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